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與員工發(fā)生勞動爭議,經仲裁被裁決向員工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共3000元,但該公司拒絕履行仲裁裁決。記者今天從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員工任女士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據原告任女士講,原告從2001年4月起一直在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任職某店客服部經理,月工資3700元。2008年8月26日,青鳥健身公司口頭通知任女士,將其調入人事部等待新的工作分配,在此期間工資為每月800元。任女士認為,公司對于調崗降薪并未發(fā)出任何通知,不符合規(guī)定程序,并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故向朝陽區(qū)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定解除與北京青鳥健身有限公司的,支付其8個月的經濟補償金29600元,2008年9月工資差額2900元,同時支付差額25%的補償金725元。
仲裁中,青鳥公司辯稱,將任女士調崗是由于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現管理失職而被其直接上級退回人事部的。經談話告知任女士后,任女士接受待崗,但不接受待崗的工資待遇。期間,人事部多方為其聯系經理職級的崗位,后由于沒有合適崗位,任女士又不愿意到外地工作,因此才一直待崗。青鳥公司認為任女士要求經濟補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不同意支付。
仲裁機關查明,雙方簽有2007年4月23日-2010年4月22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任女士的工作崗位為會籍顧問,工資明細單顯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為3200元。
仲裁委認為,青鳥公司在沒有與任女士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改變勞動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青鳥公司應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份工資差額2400元,同時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即600元。仲裁委認為,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故對任女士要求裁定解除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其要求青鳥公司支付8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仲裁委最終裁決,青鳥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工資差額2400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600元。同時,駁回任女士的其他請求。
仲裁裁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起訴訟?,F裁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但青鳥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決,故任女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據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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